。存證信函。

經過勞工局的建議後,

他要求我先寫了一份「存證信函」的東西..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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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張像稿紙的玩意,

我陷入寫作文 與 公文的困境..



*



終於將我想說的話,

在這200字以內給全部寫完,

但是... 要寫三張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


*



太累了吧~"~

好久沒寫字, 手是有點酸.. 我寫到早上5點才將他結束掉.



送到郵局準備要寄時,

他跟我說我修正的太多了..

叫我拿一張去影印.



那我另外兩張是 = =a?

白寫了



*



存證信函,

聽腦腦講說, 似乎已經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才會寫到.



希望能給雇主有警示作用..

3 則留言:

  1. 該不會要上法庭吧@@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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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存證信函..其實沒有什麼法律上的效用



    只能證明, 你在哪個時間點有向對方提出你的訴求..



    將來萬一要對簿公堂..可以提出作為佐證





    看看自己當初有沒有簽署合約..有簽會比較有利

    但是要你那邊有備份..



    再來就是你要能證明, 你工作的時數..有多長

    還有你做了什麼..這都需要有力的證據



    作了一個網站, 那你就要必須提出證據..

    證明這是你替他們做的,





    工作的時數, 萬一沒辦法直接證明..

    可以用估計的, 估計出個合理量.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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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好可怖的社會現實面...



    我要嚴肅!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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